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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固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实 施 细 则

发布日期:2016-08-26  来源:   点击次数:0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依据。根据中国残联关于制发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城固县办理第二代残疾人证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领范围

凡户籍在本县范围内,符合残疾标准的肢体、听力、言语、视力、智力、精神、多重残疾等残疾人均可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领《残疾人证》不受年龄限制(办证标准中对申领年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二、申领原则

根据办证自愿、属地管理原则,申领《残疾人证》的人,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县残联领取申请表。未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代为申领。

未成年残疾人(16周岁以下),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智力残疾人申领《残疾人证》,必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到县残联领取申请表。没有监护人的,由所地的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对重度残疾、行动不便的申领人,本人提出申请,由村、居委会或镇残联根据其意愿到县残联代领申请表,并到申领人家中登记、初查,详细填写鉴定表后上报县残联,县残联核实、初审评定后报市残联审查批准。

三、申领资格和条件

残疾评定标准为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

凡要求办理《残疾人证》的申领人,必须符合下列申领资格:

(一)视力残疾:(双眼)必须是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力者(或经医疗机构认定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的)。

(二)听力残疾:(双耳)必须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三)言语残疾:是指年龄三岁以上,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言语障碍,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必须明确病因,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四)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患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

(五)智力残疾: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者。

(六)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对因病或因交通、工伤、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体伤害的残疾评定,必须在最终治疗结束后一年以上功能锻炼不能恢复的(截肢、截瘫,关节融合术后等无法恢复功能的除外)。

(七)多重残疾的残疾等级以残疾最重的等级为准。在填写残疾人证时,将符合《残疾标准》的全部残疾类别、等级予以备注。

四、申领程序

(一)申请:申领人或法定监护人应携带以下材料,到县残联提出申请。

1、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2、县残联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评定:

1、二代残疾人证评定发放实行授权制度。城固县第二人民医院为我县唯一授权的残疾人评定医疗机构。申领人应到指定的医院,根据相应残疾类别选择科室医生进行医学评定,医生签署意见后由县第二人民医院医务科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

2、对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的申领人,也可由县残联办证领导小组3人以上在评定表上签字,留存影像资料后,可直接目测评定。其他流程同上。

3、目测评定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重新到指定医院评定:

1)申请人要求重新进行残疾评定的;

2)出现对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举报的;

3)办证业务员认为有必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况。

4、由于年龄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正确评定的,应采取特殊检查方法进行评定。

5、对多重残疾者,应按所涉及的各类残疾状况分别评定。《残疾人证》的类别和等级以残疾程度最重、直接影响其行动的残疾类别、等级进行确定。

(三)受理:申领人将评定表交回县残联,进行影像采集。办证员当场调用公安部信息,核对申请表内容,核对无误后,应予受理,信息不全或有误的,应一次性告知勘误;填写虚假信息或经告知后提交的申请材料仍无法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四)审批:县残联应及时将有关资料录入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经过县残联办证小组组长初审、市残联复审后,符合办证条件的,打印《残疾人证》,报市残联审批盖章验印。申请表和评定表原件市、县残联各保留一份存档。

(五)发证:《残疾人证》一律使用计算机打印,手写、涂改无效。

五、其他事项:

(一)补发、换领:

遗失《残疾人证》须在《汉中日报》登报声明作废,自登报之日起15天后,由本人或监护人持身份证、刊登作废声明的报纸、两寸免冠照片2张向县残联提出补办申请,办理补发手续。补发《残疾人证》重新编码。

(二)迁移:

1、残疾人户口迁出本县,需凭公安机关出具的迁出证明到县残联,在网上办证系统按户口迁出注销原证件。

残疾人户口迁入本县,凭户口薄或迁移证明到县残联领申请表、评定表,在指定医院重新进行评定,按程序办证。

2、经迁入地残联审核不符合发证标准的,不予登记,并收回原《残疾人证》。

(三)其他资料变更:

1、需更正的个人资料部分,如因填写失误的,经核对残疾人申请表后给予更正。

2、姓名、出生年月或身份证号更正:须由本人随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县残联办理更正。如不能证明是同一人的或证明材料证据不充分的,不予更正。

3、残疾类别、等级变更,需按程序经指定医院重新评定后,由县残联上报市残联审批。

(四)注销:

残疾人死亡或经康复治疗已脱残的,镇、村(社区)有义务上报相关信息,县残联在网上管理系统中登记注销,并报市残联备案。

(五)有以下情况之一,评定结论无效,不得给予发证:

1、评定时,申领人本人未到场;

2、评定医师跨类别评定,或随意降低标准、简化检查方法;

3、评定工作中申领人不认真配合或弄虚作假;

4、评定结论有涂改但未加盖医生私章;

5、评定表没有医生签字、医院盖章;

6、信息虚假或虽经医师评定合格,但经审核和对照标准,实际残疾程度达不到相应发证条件的。

(六)评定医师填写评定表时,应对被评定人的致残原因、残疾状况和功能障碍程度等进行准确描述,按照评定标准确定残疾类别和等级,并做到字迹清晰,易于辨认。

经评定不符合残疾人标准的,评定医师也应写出评定意见,并签署全名和日期。

(七)监护人:

智力、精神残疾人的《残疾人证》中必须写明监护人及联系电话。无亲属担任监护人的,由单位或居委会指定专人担任其监护人。

智力、精神残疾人的《残疾人证》不能作为确定其行为能力的依据。

六、复议程序:

对残疾评定有异议的,申领人可向县、市残联提出重新评定申请,由市残联指定市级残疾评定专家进行重新评定;

对重新评定仍不服的,申领人可向省残联提出重新评定申请,由省残联、省卫生厅批准授权的省级残疾评定相关专家进行评定,其结论为最终评定结论。

七、办证费用:

按有关规定,残疾评定费、遗失登报声明、以及照片等费用,由申领人个人自理,对确有特殊困难的申领人由县残联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减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申领人收取办证工本费。

八、纪律要求:

(一)实行办证领导小组责任制。《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县残联成立的办证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残疾人证》的管理发放工作,严禁向非残疾人及虽有残疾但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申领人发放《残疾人证》。同时要负监督管理职责,防止假证、伪证和倒卖《残疾人证》。

经办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向非残疾人发放《残疾人证》的,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二)实行定点、分类评残鉴定。残疾评定定点医院、医师应严格准确按照评定标准进行评残鉴定。对在评定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擅自放宽评残标准或跨类别评定的,经查实后,将按照管理权限建议相关部门给予相应处分,涉及违法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不符合残疾评定标准规定评残的申领人,在申领、评定、办理过程中经说明原因和做思想工作后仍然纠缠不休、无理取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的,报请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

(四)持证残疾人应妥善保管《残疾人证》,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残疾人证》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用途,一经发现由县残联收回《残疾人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涉及违法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残联负责解释。

 

城固县残疾评定工作责任书


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评定工作,提高《残疾人证》的管理质量,根据《城固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残疾评定工作签定以下责任书。

一、残疾评定机构及评定医师依据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以下简称《残疾标准》)进行残疾评定;严格参照《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医生手册》中各类残疾诊断与评定的相关要求操作。

二、残疾评定机构挂《城固县残疾评定定点医院》牌子,由经县残疾评定领导小组批准的相关科室具有专业资质的医师开展残疾评定,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评定分别由定点医院的眼科和耳鼻喉科负责,智力残疾评定由神经内科负责,肢体残疾评定由骨科负责,精神残疾评定由精神科负责。残疾评定科室要将《残疾标准》上墙公示,公开评定医师联系电话。

三、评定医师要凭经县残联填写了申请人基本情况的《残疾评定表》,对照申请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确认无误后进行残疾评定,任何一项不符或缺失,则不得进行残疾评定。

四、单纯类别残疾和多重残疾评定分别按以下办法进行:
    1
、申请人属于单纯类别残疾的,诊断检查后要在对应症状栏目内准确“√”选及填注相应项目,同时要规范书写评定意见。评定意见须写明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及其致残原因、功能障碍具体部位、程度,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并且签署评定医师姓名。残疾等级须使用繁体大写汉字(壹、贰、叁、肆)书写,字迹要清晰,易于辨认,不作涂改。
    2
、对申请人属于多重残疾的,首评医师要提示申请人(及其监护人)依照一定顺序到有关科室诊断评定;所检科室评定医师应在本科室(本类别)对应症状栏目内按上面1条要求认真填注意见,并在最后“医院评定结果”栏给出该类残疾类别和等级,然后依次签名,再转介下一科室进行诊断评定。需要转介另一评定机构的,由上述相关科室明确告知申请人,并将《残疾评定表》交予申请人。参与多重残疾评定的医师应分别在“医院评定结果”栏里依次填注清楚本类别症状评定结论,并各自签字。转介中间出现私自涂改评定意见的,下一科室(机构)应拒绝予以评定。
    3
、对不符合任何一项残疾标准的申请人,评定医师应写明诊断评定结果,并注明“不符合残疾标准”字样。
   
五、残疾评定医师必须严格掌握《残疾标准》,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工作职责,对残疾人服务做到热情周到,耐心细致,坚持原则,廉洁公道,不得扯皮推诿,不得故意刁难;对于不符合残疾标准的申请人要做好解释工作,不得将矛盾上交,坚决杜绝受理不符合残疾标准的人情虚假评定,否则将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单位领导的责任,若因此引起攀比、上访事件,要从严处理,并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县残联、评定机构、评定医师各执一份。

 



评定医院(章):              评定医生(签字):
                                                           

     

 

  

城固县残疾人联合会(章)     法人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