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证办理程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9-05 来源: 点击次数:0
宁强县残疾人联合会
宁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证办理程序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凭证。我县第二代残疾人证核发工作于2009年底启动,为加强规范管理,维护残疾人证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县残联与县卫生局于2010年10月印发了《宁强县第二代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宁残联发〔2010〕44号),为指导全县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领、残疾评定和证件管理等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农村低保、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等各项惠残政策的实施,残疾群众办证意识增强,申请办证人员倍增。在办证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健全人装聋作哑冒充残疾人办证,或鉴定医师把关不严随意提高残疾等级,致使残证不符;同一残疾状况在不同医院、不同医师之间鉴定的等级相差较大等等,由此引发了一些社会矛盾和隐患。为进一步规范残疾人证办理程序,在《宁强县第二代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建立县、镇(办)、村(居)协调联动机制,维护残疾评定工作的严肃性、合法性和权威性,充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残疾人证办理程序
残疾人证办理按照本人申请、村(居)、镇(办)审核、县残联审核受理、医疗机构残疾鉴定、县残联初审和市残联审批的流程进行。
(一)申请审核
1、申请办理残疾人证的城乡居民到户籍所在地镇(办)残联领取《宁强县残疾人证申请审核表》(智力、精神和行动不便者可由其监护人代领)。
2、申请人如实填写残疾状况后,到村(居)委会签署意见。村(居)委会要对申请人填写的残疾状况结合其日常生活表现进行认真审核,对残疾轻重程度、生活能否自理(聋哑人除外)等情况要如实签署意见,对残疾程度较轻、生活能够自理达不到办证条件的要予以劝退,并作好政策解释工作。
3、经村(居)审核同意后,申请人本人(或在监护人陪同下)持《宁强县残疾人证申请审核表》到户籍所在地镇(办)残联,由镇(办)残疾人专职委员对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对申请人进行现场目测,对符合办证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要予以劝退,并做好政策解释。
(二)县残联受理
1、申请办理残疾人证的人员持镇(办)和村(居)委会签署意见的《宁强县残疾人证申请审核表》及相关病史资料到县残联,县残联工作人员依据《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结合病史资料和《宁强县残疾人证申请审核表》相关内容对其进行现场目测,对符合残疾人证办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残疾人证办理条件的予以退回。
2、县残联工作人员对已受理的申请人进行户籍、身份核对。申请人到指定的照相馆照相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申请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到残联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残疾等级医学鉴定。
(三)医疗机构残疾鉴定
肢体残疾在县天津医院或县中医院进行鉴定,精神残疾在汉中市精神病医院(褒河精神病院)进行鉴定,听力、言语和智力残疾在汉中市中心医院鉴定,视力残疾由县残联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视力情况确定鉴定医院。
申请人到医院后,由鉴定医师进行残疾鉴定,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上准确填写残疾评定意见和拟定等级,加盖鉴定医院公章后,由申请人将上述资料交回县残联。
(四)县残联初审和市残联审批
县残联参考医疗机构鉴定意见,结合申请人的残疾情况和病史资料进行等级综合评定,并报市残联审批。对存有疑义或群众举报的,县残联将入户核查或电话调查,视调查情况确定是否办理。
二、关于残疾人证的其他规定
1、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到县残联补办,补办时需提交补办申请和小二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申请需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可将污、损的残疾人证交回县残联作废,并换发新证。换发新证时需提交小二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3、残疾人户口迁移。若残疾人户籍迁出本县,需及时到县残联办理注销手续,然后到新户籍所在地重新申请办理。
4、残疾人证实行动态管理,残疾人康复脱残或死亡的,各镇(办)残疾人专职委员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收回,并报县残联注销。
三、工作要求
1、各镇(办)、村(居)要对申请人填写的残疾状况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在审核时无法判定的可电话咨询县残联,为便于镇(办)和村(居)掌握了解评定标准,县残联翻印了《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和《残疾评定注意事项》,供参阅使用。
2、《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为国家统一标准,是残疾评定的唯一依据,各医疗机构要定期组织鉴定医师认真学习,准确把握。要明确分管残疾鉴定工作的医院领导,负责残疾鉴定的医师变动调整时要及时告知县残联备案。做好残疾鉴定群众的接待和引导工作,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设施,对鉴定等级提出无理要求的要予以回绝,并做好政策宣传和疏导工作。对残疾人个人信息和残疾情况,应当予以保密。
3、鉴定医师在残疾评定表上签署的评定意见要参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有关条款,字迹清楚、易于辨认、表述规范,符合对应等级范围。视力、听力、智力、言语和精神类鉴定意见必须载明相关数值并和等级对应,避免出现表述不全面,概念模糊、缺项漏项或评定意见和评定等级不对应的现象。不得放宽评残标准、简化检查程序,特别是对重度(一、二级)残疾等级评定时要十分慎重,严格把关,做到评定的类别、等级和残疾状况对应。严禁违规提高鉴定等级。对群众举报经查实残疾鉴定有误的,将按照《宁强县残疾人证管理办法》进行注销或更正后重新核发残疾人证,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县残联、各镇(办)、村(居)和医疗机构鉴定医师要认真执行《宁强县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对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严格把关,杜绝错证、人情证发生。对弄虚作假、违规办证造成不良影响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将移交纪检机关严肃处理。
附件:宁强县残疾人证申请审核表
宁强县残疾人联合会 宁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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