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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开具《在职残疾职工认定书》的说明

发布日期:2017-03-13  来源:   点击次数:0

 

根据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汉中市中心支行、市残联转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汉财办综[2016]160号)要求,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开具《在职残疾职工认定书》请提供以下资料到属地管理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认定:

1、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一式两份)

2、单位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

3、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及复印件;

4、残疾职工与单位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为残疾职工办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

6、本单位年度干部职工统计年报表(102表);

7、在职残疾职工1612月份工资原件及复印件。

注:以上资料凭原件审查的,审查完后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在岗残疾职工须是就业年龄段(男16-60岁,女16-55岁)

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