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发布日期:2020-12-14 来源: 点击次数: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省财政厅等部门印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关于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请各用人单位于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3月15日前向属地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数,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在职残疾人职工认定书》认定;未申报的,按未安排残疾人对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需持《在职残疾人职工认定书》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税务管理机构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特此公告。
汉中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