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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06  来源:   点击次数:0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汉中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1日


汉中市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8〕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市、县两级康复服务体系更加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具有我市户籍或领取我市居住证的、符合条件的0-6岁(含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县区政府制定。

有条件的县区,也可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放宽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

三、救助内容和标准

(一)手术类

1.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经评估符合植入人工耳蜗条件的,为其提供一次单耳手术,包括电子人工耳蜗产品1套并实施免费植入手术,评估、手术及术后调机,救助标准每人60000元,产品由省残联统一采购,术前筛查、手术和术后调机每人补助15000元。

2.肢体矫治手术。为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椎裂导致下肢畸形的残疾儿童提供一次性矫治手术救助。救助标准为每人19200元,其中用于矫治手术救助10000元、矫形器装配1200元,手术后康复训练4个月,机构康复训练每人每月补助2000元。

(二)康复训练类

1.听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双耳助听器购置及验配、调试救助标准每人为6000元。为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适配助听器的残疾儿童给予康复训练资助,康复训练期为10个月,每人每月补助2000元。

2.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为视力残疾儿童助视器适配和视功能训练,每人补助2000元,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

3.肢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肢体功能障碍康复训练救助标准每人为21200元,其中矫形器装配1200元,机构康复训练每人每月补助2000元,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

4.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为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给予康复训练补助,机构康复训练每人每月补助2000元,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

(三)送训费补贴

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给予每人每月500元送训费补助。送训费由实施康复救助项目的康复服务机构先行垫付、按月代发,相关县(区)残联会同财政部门每三个月与相关康复机构结算一次。

四、工作流程

(一)自愿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根据意愿可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发放地的县级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也可委托他人、村(社区)委员会、医疗机构、康复机构、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二)一门受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由县级残联“一门受理”,确定专人负责经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不得以是否持有残疾证为申请条件。

(三)审核确定。县级残联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审核,民政、扶贫等部门予以配合。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散居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审核,具备网络共享条件的县级残联要通过信息化手段和民政、扶贫部门的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进行信息比对后做出决定。

(四)结果告知。县级残联负责及时向申请救助对象告知审核结果。不需要进行信息比对的,要当场告知审核结果。需要进行信息比对的,要在2个工作日内向协助比对部门发出信息比对委托函,在收到信息比对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救助对象。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请对象说明原因,并由精准康复家庭医生签约团队提供支持性服务。

(五)救助实施。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持县级残联发放的《陕西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和《陕西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卡》到定点康复机构办理康复训练注册登记,建立康复档案,接受康复服务。残疾儿童监护人可自主选择省、市、县三级残联确定的定点康复机构。

(六)信息录入。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团队、康复服务机构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录入中国残联康复服务系统和陕西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系统。

(七)经费结算。救助资金由发放“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卡”的县级残联负责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级残联审核后,合规康复服务费用在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在项目救助标准内给予救助。康复经费实行预付制,承担任务的康复机构先预付康复周期1-3个月救助费,原则上每3个月为一结算周期。经县级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具体结算办法由县级残联商财政部门确定。残疾儿童中途自行放弃康复救助的,康复机构须及时报县级残联备案,据实结算。

五、职责分工

残联组织负责牵头制定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确定本级定点康复机构,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定点康复机构的监管,制定绩效考核办法,摸清残疾儿童底数,及时掌握残疾儿童的康复需求,负责经办残疾儿童救助工作等。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儿童福利机构配合做好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协助做好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救助申请的信息比对工作,残疾儿童康复期间,对符合生活困难救助条件优先安排救助,积极引导社会捐资捐助。

教育部门负责协调支持学前阶段特殊教育发展,将学前阶段特殊教育纳入学前教育发展计划,推动具备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开设幼儿园(班)。按照有关规定,审定符合条件的康复机构开展学前教育的资质。加大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力度,提升特教师资队伍专业化水平。

卫计部门负责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审定医疗康复机构的康复资质,加强医疗康复机构的监管;开展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做好残疾儿童筛查、评估、转介工作,并与同级残联共享筛查信息;加强康复医学业务建设和应用技术规范的研发与推广工作,逐步推行康复医学与残疾预防的有效衔接。

人社部门负责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并做好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等工作。

扶贫部门负责将残疾儿童救助纳入脱贫攻坚工作大局,作为残疾贫困家庭脱贫的重要措施,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残疾儿童的信息比对工作,加大对残疾儿童救助工作的支持力度。

其他相关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本部门相关职能和政策的支持范围,对残疾儿童救助工作予以优先支持。

六、保障措施

(一)人员保障

各县区残联要指定1-2名工作人员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要通过增加编制、内部调剂、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残疾人专岗等多种渠道来满足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需要。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康复人才队伍建设,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知识技能纳入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和专业化水平。

(二)机构保障

各县区政府要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每个县区至少确定1所公益性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性组织财政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

市、县(区)残联会同卫计、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相关准入标准与技术规范,坚持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本级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由市残联报省残联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

康复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严格按规定使用残疾儿童康复补助资金,建立康复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做好康复效果评估、康复档案管理等工作。

(三)经费保障

县区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省、市财政将根据各县区残疾儿童实际数量及送训情况给予补助。同时,要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康复救助资金。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狠抓工作落实。各县区政府要采取措施,抓紧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属地政府负责制,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落实情况列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督导本县区相关部门和康复机构履职尽责,协作配合,抓好落实。要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

(二)搞好制度衔接,建立长效机制。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与公共卫生服务、生活困难救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等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政策的衔接工作,制定操作规范,建立协作机制,提高便民服务水平,确保此项制度稳妥可持续运行。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社会氛围。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四)做好统筹协调,加强监督管理。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监管制度,对救助对象、康复机构实行动态复核、动态监管,注重发现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做好绩效评估工作,并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绩效评估未达到协议要求的康复机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取消其康复定点机构资格。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监管,防止挤占、套取、拖欠、挪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现象发生,对出具虚假材料骗取康复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残疾儿童救助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区要尽快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督促指导各县区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重要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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