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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印发《汉中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2-09-13  来源:   点击次数:0

汉民发〔2016〕43号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残联:


现将《汉中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汉中市民政局    汉中市财政局   汉中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6月24日 


汉中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陕政发〔2016〕2号),根据《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管理发放工作的通知》(陕民发〔2016〕10号)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补贴对象标准及政策衔接


第一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地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以及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低收入残疾人和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指月均收入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的残疾人,其他困难残疾人包括老残共存、一户多残家庭、残疾人家中有高中以上在校学生的、残疾人有重大疾病的及其他生活困难的孤寡残疾老人。


第二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地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经常照护的视力、肢体、精神、智力、多重残疾人。


第三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残疾人(以下简称“残疾儿童”)每人每月100元;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残疾人(以下简称“成年残疾人”)每人每月6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2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80元。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政府援助养老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第二章 申领程序


第五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人本人或其委托的法定监护人、赡养人、抚养人、抚养义务人,填写汉中市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及低保证等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初审。村民委员会(社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并将初审合格的申请人情况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区公开栏公示至少5天。对公示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一并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审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原则,在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做好服务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件一并报县(区)残联和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村民委员会(社区),并告知原因。


(四)审批。县(区)残联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报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由残联填写残疾人两项补贴汇总表会同民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对审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第三章 资金的筹集与发放


第六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依据人均补贴标准由省、市、县区财政按照5:1:4的比例进行负担。省市财政将通过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支持。县(区)随意扩大补贴范围和提高补贴标准的,所需资金由县区自行负担。


第七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县(区)财政统一管理,要确保对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八条 县(区)残联、民政局应于每年8月底之前完成下一年度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护理补贴人员审批,并上报市残联及市民政局。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各县区上报的补贴享受人数提出资金预算方案,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及省残联。补贴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管并通过金融机构按季度发放到残疾人个人账户。当年结余资金,结转下年继续用于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


第九条 各级财政应适当统筹安排工作经费,用于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管理工作。

第四章 补贴对象的管理 


第十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年度检查复核制度和随机抽查制度,对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县(区)民政部门、残联要结合残疾人证的办理情况,定期核实残疾人数量、残疾等级、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情况等基础信息,并及时办理增发或停发手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残疾人死亡的;


(二)残疾人户籍迁出本市的;


(三)残疾人不再享受低保的;


(四)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第十一条 补贴对象户籍跨县(区)迁移的,应按申领补贴程序向迁出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转档申请,经县(区)残联、民政部门审核后办理转档手续。迁入地县(区)民政部门、残联根据迁出地县(区)民政部门、残联开具的转档函接收档案。迁出地从开具转档函的次月起停发补贴资金,迁入地从迁出地停发之月起计发。


第十二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档案一人一档、一式两份,县(区)民政部门、残联各存一份;市、县(区)两级残联建立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区)残联负责补贴对象基础数据库日常管理、更新,并于每年8月底前将当年补助人员的基础信息及下年度新增补助人员基础信息上报市残联,逾期申报、新增上级配套补助资金推延至下一年度补助。市残联于每年9月15日前将县(区)的基础信息数据汇总后报省残联。各级残联要同时将汇总数据抄送同级民政部门。


第十三条 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复核制度。每年对补贴对象进行审核,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第十四 条办证时间节点及年龄计算要求。享受当年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补贴对象为上一年度9月30日前已办理第二代残疾人证并符合补贴对象条件的残疾人。具体数据以第二代残疾人证管理系统中“已发证件”人数为准。


残疾儿童是指拟享受当年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补贴对象在上一年度9月30日年龄未满18周岁的残疾人;成年残疾人是指拟享受当年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补贴对象在上一年度9月30日年龄已满18周岁的残疾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县区民政部门和残联要加强协作,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的审定、补贴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残疾人申请两项补贴的受理、初审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要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的定期复核、随机抽查制度,做到应补尽补、应退尽退。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 各县区要将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纳入民生实事,每年一季度公示上年度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两项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现象。要及时调查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从事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手续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金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违规办理残疾人证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区)民政和残联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当地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