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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省】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6-02-03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点击次数:0

陕政发〔2016〕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进一步完善我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注重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我省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为具有陕西省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1—3级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市级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制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照护支出,补贴对象为具有陕西省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1—2级且需要经常照护的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每人每月100元,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每人每月6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2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8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加大补贴力度。已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高于此标准的地方,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三)补贴形式。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现金形式按季度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市场服务、鼓励慈善志愿服务等方式,健全补贴与服务相结合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体系,促进残疾人服务业发展。
  (四)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市级政府要根据政策衔接要求,在补贴对象条件中明确择高享受或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范围,杜绝出现重复享受现象。
  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提交居民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证明材料。
  (二)逐级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城乡社区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原则,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三)补贴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减扣等现象。
  (四)定期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对补贴对象重新进行审核,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各承担50%,市县分担部分的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核工作。
  (二)强化监督管理。全省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重点督查政策落实情况。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组织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三)加大政策宣传。各地要及时组织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精神和内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落实到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加大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要及时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释工作,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
    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省残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要抓紧制定具体措施,推进落实相关工作。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