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您当前所在位置 - 信息公开

残疾人自主创业政策

发布日期:2019-05-16  来源:   点击次数:0

 

一、扶持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备一定劳动能力(女16--49岁以内,男16--59岁以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有创业意向或已经创业且需要帮助的残疾人。

二、申报条件

(一)省级扶持申报条件

1.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并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二年以上的残疾人。

 2.对进入市场或其他经营场所,从事个体经营或由街道()、社区安排,在社区内从事个体经营和便民服务的残疾人。

3.技能竞赛的获奖选手,符合以下三种任意一条:

   1)在国际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奖牌的选手。

2)在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两名的选手。

3)在全省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第一名的选手。

4.获得省级以上“自强模范”称号的残疾人。

(二)市级扶持申报条件

1、获得市级(含市级)以上“自强模范”称号的残疾人。

2、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并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年以上的残疾人。

3、获得省、市表彰的优秀残疾人专职委员。

4、从事个体经营或由街道(镇)、社区安排,在社区内从事个体经营和便民服务的残疾人。

(三)县级扶持申报条件

1、获得市级(含市级)以上“自强模范”称号的残疾人。

2、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并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年以上的残疾人。

3、工作优秀的残疾人专职委员。

4、从事个体经营或由街道(镇)、社区安排,在社区内从事个体经营和便民服务的残疾人。

5、在全省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选手。

申请扶持的残疾人自主创业者或从事个体者经营必须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合法且具备可持续经营的潜力。

三、扶持标准

对于符合省级扶持条件的由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按照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扶持;符合市、县级扶持条件的由市、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扶持。

四、申报程序

1、申报人填写《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向区残联提出申请,

2、区级残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到其注册或经营地点进行实地核查、复审、在当地公示后,填写《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项目统计表》,确定扶持对象。

3、对于符合扶持条件的对象,由残联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扶持资金预算。

五、申报材料

1.《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残疾人证复印件;

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进入市场或其他经营场所从事个体经营的证明、在社区从事个体经营、便民服务的证明;

6.获奖的证明、材料;

7二寸近期免冠彩照三张。

六、资金发放

补贴对象经省市区残联确认公示,区残联待资金到位后,将通过银行个人账户存折代发,本人携带残疾证、身份证到区残联领取补贴资金存折。